BRC食品全球标准 第6版 |
章节号 |
要素 |
1 |
管理承诺 |
|
高层管理应证明其承诺已符合全球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持续改善其食品安全及品质管理。 |
1.1 |
管理承诺及持续改善 |
1.1.1 |
应建立书面安全和质量政策,证明工厂已履行其义务来确保生产安全及合法的产品,并对消费者承担责任,应包括: |
|
授权人签署 |
|
全员传达(参与) |
1.1.2 |
应建立明确的质量目标,已评估其维持及改善产品安全性,合法性及质量,质量目标应包括: |
|
形成书面文件,包括目标达成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
|
传达到相关人员 |
|
至少每季度上报到高层管理。 |
1.1.3 |
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进行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 |
|
■之前的管理评审输出,纠正行动及时间范围。 |
|
■内部审核、第二方和/或第三方机构审核情况。 |
|
■客户投诉,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 |
|
■突发事件,纠正措施,意外结果及不合格物料。 |
|
■评估HACCP体系管理 |
|
■资源需求。 |
|
管理评审输出结果及措施应通知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执行,措施完成后应更新记录。 |
1.1.4 |
应每月召开会议识别并产品安全性\合法性和质量问题,并对相应问题采取及时的纠正行动。 |
1.1.5 |
高层管理应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符合本标准之食品安全要求及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计划。 |
1.1.6 |
应有收集和掌握最新法规变化, 科技发展,行业动态,包括原料供应链,所在国及销售国。 |
1.1.7 |
公司必须拥有原装正版的全球食品安全标准。 |
1.1.8 |
再次通告审核发生在证书上注明的再次审核日期之前,不是指证明有效期.否则记严重不符。 |
1.1.9 |
最高管理者或运营经理或应参加BRC第三方审核时的首/末次会议。 |
1.1.10 |
高层管理必须确保上次审核不符项的根本原因得到有效解决,防止重复发生 |
1.2 |
组织架构,职责及权限 |
|
公司应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及注明人员以确保产品安全性,合法性及质量 |
1.2.1 |
应建立清晰的组织架构图,相关职位人员的职权应在有关的文件中述及。 |
1.2.2 |
应确保所有雇员明白其职责,提供书面的工作指引以使其正确操作。 |
2 |
食品安全计划--HACCP |
2.1 |
HACCP食品安全小组 (步骤1) |
2.1.1 |
HACCP计划应由跨部门,多学科的成员组成,如品质、生产、工程、其他人士、各成员应经过HACCP相关培训。 |
|
HACCP组长具有深厚相关资历,经验及能力. 组员应对应HACCP知识和有关的产品,工艺,危害的知识。 |
|
如果公司内部没有相应专业人士,可咨询外部专家,但日常管理仍由公司负责。 |
2.2 |
前提方案, 对前提方案的控制措施和监程序须文件化,并在HACCP方案中得以评估。 |
2.2.1 |
前提方案包括以下方面,但不限于: |
|
清洁及卫生 |
|
虫害控制 |
|
设施设备维护程序 |
|
人员卫生要求 |
|
人员培训 |
|
采风 |
|
运输安排 |
|
过程中防止交叉污染 |
|
过敏原控制 |
2.3.1 |
每个HACCP计划,应涵盖产品及工序,每个或每组产品的食品安全信息,以下不限于: |
|
成分:如原材料,成分表,过敏原,配方 |
|
成分的产地 |
|
影响食品安全的物理或化学特性,如PH,A |
|
处理或工序。如烹煮,冷却 |
|
包装要求,如真空包装 |
|
在预期的贮存及使用条件下,目标寿命或有效期 |
|
使用说明,潜在误用风险。如贮存,准备过程 |
2.3.2 |
所有关于危害分析的信息应收集、维持、文件化及更新。以确保HACCP计划有充分的信息基础。以下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
|
最新的科技文献 |
|
过往史及具体食品已知的安全危害 |
|
行业标准 |
|
识别指引 |
|
相关食品安全法规 |
|
客户要求 |
2.4 |
预期使用识别 |
2.4.1 |
产品适用的目标消费群体需申明:年龄等级如婴孩、成年人、过敏者 |
2.5 |
工艺流程 |
2.5.1 |
流程图应覆盖每个产品,产品目录或工序,在HACCP范围内,包含食品工序流程处理操作过程中各方面,从原料、制程及贮存,运输.以下要求应包括.但不仅于此。 |
|
■厂房设计与设备要求。 |
|
■原材料使用说明及其它接触性物料.(水\包装) |
|
■各工序之关联性.(衔接) |
|
■外购工序及分包。 |
|
■工序参数。 |
|
■工序延迟之潜在可能性。 |
|
■翻工与循环利用。 |
|
■高\低风险, 清洁\污脏区域隔离。 |
|
■最终成品、半成品、副产品及废物。 |
2.6 |
流程验证 |
2.6.1 |
HACCP小组应每年至少一次验证流程的准确性,日常及季节变更应作考虑及评估,验证流程的记录应保持。 |
2.7 |
列出每一工序中所有相关的潜在危害点,进行危害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
2.7.1 |
HACCP小组应识别及记录整个过程危害,并做出分析,包括产品,工艺,设施,原材料,生产工序,贮存等步骤,过敏原控制。 |
2.7.2 |
识别危害,预防,消除或减少到可接受的水平,至少应考虑以下方面。 |
|
■可能发生的危害点。 |
|
■消费者安全的严重性。 |
|
■暴露时的弱点。 |
|
■微生物滋生与繁殖。 |
|
■毒素、化学品、外来物之产生与存在。 |
|
■原料、半制品、成品污染。 |
|
■当成品中的危害不能消除或验证,其在成品中的可接受量应确定及记录。 |
2.7.3 |
小组应采取足够措施来预防,消除或减少危害到最低可接受程度,危害可以通过前提方案控制的,须说明,其充分性须确认 |
2.8 |
定义关键控制点 |
2.8.1 |
每个危害都需要控制,控制点应识别出那些是关键的,应使用决定分析树方法来识别及评估,如危害在某个步骤已识别,但控制措施不存在,则要修改此步骤,推前或后挪,并采取控制措施。 |
2.9 |
原理3 关键限值 |
2.9.1 |
每一关键控制点,应建立关键限值,以识别偏离程度是否超出可接受标准;关键限值应量化, |
|
关键限值应可测量,如时间,温度,PH值 |
2.9.2 |
关键点位应有明确的指引、样办或图表 |
2.10 |
原理4 建立CCP监控体系 |
2.10.1 |
CCP必须在可控范围下.监控体系应能探测到当CCP失控时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下指引可参考,但不限于: |
|
■在线监控。 |
|
■离线监控。 |
|
■持续监控(如温度记录仪,PH仪表等) |
|
■如采用非连续监控,体系应确保样办是从生产批中抽出。 |
2.10.2 |
CCP点记录保持(要求有授权人士,监控者签名,日期,时间及采取措施的结果等) |
2.11 |
原理5 建立纠正措施计划 |
2.11.1 |
HACCP小组应明确及记录当监控未符合限值(失败)或有失控趋势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包括对失控期间的产品处理。 |
2.12 |
原理6 建立验证程序 |
2.12.1 |
确认HACCP计划有效性应建立验证程序,以下活动可参考: |
|
■内部审核。 |
|
■评估超出限值时的记录。 |
|
■评估客户投诉或外间机构投诉。 |
|
■撤回或召回事件评估 |
|
验证结果应保留并与HACCP小组沟通。 |
2.13 |
HACCP文件及记录保持 |
2.13.1 |
应保存充分的文件及记录以证明HACCP得到有效控制及维持. 记录保存期限为:产品有效期+12个月 |
2.14 |
评估HACCP计划 |
2.14.1 |
可能影响产品安全的更改,应提前经HACCP小组评估。 |
|
■原材料变更或提供原料的供方变更。 |
|
■成分/配方改变。 |
|
■工序条件或设备改变。 |
|
■包装、贮存及运输条件改变。 |
|
■消费者使用改变。 |
|
■新风险紧急事件,如配方被掺假掺杂 |
|
■成分.工序或产品之科学技术发展。 |
|
无论是否有上述变更,HACCP计划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保持记录。 |
3 |
食品安全及质量管理系统 |
3.1 |
食品安全及质量手册 |
|
公司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建立详细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保持和评审,并适当改进。 |
3.1.1 |
公司书面的程序,工作方法和操作规程须以纸质和电子质量手册形式编辑整理。 |
3.1.2 |
应将手册或相关重要的程序文件发到相关的人员。 |
3.1.3 |
程序和操作规程应清楚、明了,能够明白的文字,如文字不易理解,则照片,图表或其它图示亦可。 |
3.2 |
文件控制 |
3.2.1 |
食品安全及质量体系的文件应形成程序 |
|
受控文件清单及最新版本号 |
|
标识方法及受控文件授权使用。 |
|
文件修改原因(文件修改申请表) |
|
改版时的回收旧版或作废文件 |
3.3 |
记录保持 |
3.3.1 |
保留记录以表明产品的安全性,合法性和质量得到有效控制。清晰和真实,修改需授权并记录原因,电子版记录须备份 |
3.3.2 |
记录保存期须考虑法律要求和产品的保质期。须考虑保质期的延长,保存时间至少是产品的保质期后再加12个月。 |
3.4 |
内部审核 |
|
公司应审核那些关系到产品安全、合法性和质量的重要体系和程序,以确保期到位、适宜并得到遵守执行。 |
3.4.1 |
■内部审核应每年至少一次,并涵盖各相关部门,应对HACCP项目,前提方案及程序,之前的不符项整改等需涉及。 |
3.4.2 |
■内审应由经受过培训、能胜任的审核员来执行.审核员不应审核自己的工作,或对被审核部门或科室的工作施加直接影响。 |
3.4.3 |
■内审报告应识别及验证不符项的的改善情况。应传递给相关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
3.4.4 |
■审核时还要对工厂环境及过程设备是否在正常状态下使用进行检查。包括: |
|
卫生检查以评估清洁度及内务管理 |
|
对设备或建筑物构造检查以识别有无可能对产品造成风险。 |
|
定期检查应按照风险评估之频率要求,但暴露产品区域至少每个月要检查一次。 |
3.5 |
供应商和原料的批准及绩效监督 |
3.5.1 |
原料和包装材料的供应商管理 |
|
公司应建立合格供应商评估及监控体系,确保原材料的潜在风险控制。 |
3.5.1.1 |
书面的原材料风险评估,应包括: |
|
过敏原污染 |
|
外来物污染 |
|
微生物和化学污染 |
|
应考虑原材料风险对最终产品安全的重要性 |
|
风险评估应建立标准,包括原料接收标准和测试程序,供应商批准和监督的依据 |
3.5.1.2 |
书面的供应商批准和持续监控程序,供应商审核,第三方审核或证书,问卷调查,至少3年进行一次。 |
3.5.1.3 |
程序应考虑例外的处理,来自代理商或未经直接审核或监督,如客供 |
3.5.2 |
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接收和监控程序 |
3.5.2.1 |
基于风险评估要求,建立书面的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接收及放行程序,包括: |
|
感官检查 |
|
合格证 |
|
分析报告 |
|
产品抽样和测试 |
3.5.2.2 |
保留记录作为每批原材为料接受的依据 |
3.5.3 |
服务供应商的管理 |
3.5.3.1 |
服务供应商批准和监督的书面程序,如适用应包括: |
|
虫害控制 |
|
洗涤设施 |
|
合约清洁方 |
|
合约维保方 |
|
运输及配送 |
|
异地贮存的成分,包装或产品 |
|
实验室测试 |
|
餐厅 |
|
废水管理 |
3.5.3.2 |
合同需明确服务的要求(期望),潜在危害的控制 |
3.5.4 |
外包加工的管理 |
3.5.4.1 |
将外包加工部分通知到品牌所有者。 |
3.5.4.2 |
确保分包方得到批准和监督,包括现场审核记录,第三方审核的BRC证书,其它GFSI证书 |
3.5.4.3 |
外包加工须根据合同上的要求和产品标准实施,能够进行追溯。 |
3.5.4.4 |
根据风险评估对外包产品进行检查和测试 |
3.6 |
规范 |
|
公司应确保原材料(包括包装,半制品,成品以及任何可能影响成品完整性的产品或服务编制适当的规范: |
3.6.1 |
原料和包装材料规范应充分准确,符合法规要求。包括品质属性的限定 |
3.6.2 |
操作规程和加工须符合已达成一致客户规范规定的配方和标准。 |
3.6.3 |
成品规范,可以是客户要求的格式、或包括满足法规要求及安全使用产品的关键数据。 (所在国要求) |
3.6.4 |
应与相关方签订正式协议予以同意及批准,如属非正式规范,公司应证明有措施控制其符合正式规范的要求。 |
3.6.5 |
定期评估或修改,至少每3年一次,并记录 |
3.7 |
纠正措施 |
3.7.1 |
应建立书面化程序,以处理识别的不合格项,本条款应包括: |
|
不符全的清晰记录 |
|
由授权人士或能务足够人员分析结果 |
|
确定纠正措施 |
|
规定完成期限 |
|
责任人员 |
|
验证有效性及确认根本原因 |
3.8 |
不合格品控制 |
3.8.1 |
形成书面程序,包括识别及报告潜在不合格品的人员要求、标识、隔离、告知品牌所有者,授权责任人和记录,销毁,降纸,返工记录 |
3.9 |
追溯 |
3.9.1 |
公司应具备可追溯体系,能够在加工和产品分销的所有阶段上溯和追踪所有原料批次(包括内包装材料) |
3.9.2 |
每年至少进行追溯体系演练,以确保4小时内从原料追溯到成品,反之亦然。 |
3.9.3 |
任何返工品,应保持其可追溯性。 |
3.10。 |
投诉处理 |
|
公司应具备一套产品投诉管理体系。 |
3.10.1 |
所有投诉应记录及调查,并保持相关记录;采取适宜的措施 |
3.10.2 |
分析趋势以便持续改进产品安全、合法性及质量,分析结果应传达给相关人员知悉。 |
3.11 |
事故、产品撤回和召回管理 |
|
公司应建立产品撤回或召回程序。 |
3.11.1 |
应建立应急救援计划,以保证食品安全性,合法性或品质,应考虑以下紧急事件,但不限于: |
|
■水、电、能源、运输、人、冷冻、交通中断; |
|
■水灾、洪水、自然灾害 |
|
■恶意污染或破坏。 如因以上原因造成产品污染,应执行撤回或召回行动 |
3.11.2 |
召回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要素 |
|
■主要负责人职责明确 |
|
■撤回/召回指引 |
|
■ 最新之联系人名单:应急小组成员,应急服务商、供应商,客户,认证机构,执法部门。 |
|
■与客户,消费者,执法部门即时联络方案 |
|
■外部机构提供的建议信息:如实验室,执法部门,法律专家。 |
|
■召回计划与重建,生意补偿。 |
|
程序应在任何时候都具可操作性 |
3.11.3 |
召回演练一年至少一次,并做保存记录。 |
3.11.5 |
如发生产品召回,应在事件3天内通知BRC证书的认证机构 |
4 |
现场标准 |
4.1 |
外部标准 |
|
应选定并维护场所,以预防污染,能够生产安全、合法的产品。 |
4.1.1 |
■应考虑场所周围可能构成负面影响的活动和环境,并采取措施防止产品受到污染.若已采取措施来保护场所免受可能的污染,则应定期评审这些措施,以确保其持续有效。 |
4.1.2 |
■外围环境如草坪,种植区需妥善维护。内审过程中应检查这些环境的维护状况。 |
4.1.3 |
■建筑物维护良好以免潜在污染,如排放管道需加网,防虫鸟,补漏洞,防渗水等 |
4.2 |
安全 |
4.2.1 |
书面的安全防护和潜在故意污染的风险评估,敏感/限制区域的标识和控制,至少每年评审一次。 |
4.2.2 |
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只有授权人士才可进入生产及贮存区,并经过指定路线进入,合约商,访客到访需登记受控。培训员工举报不明身份的人员进入。 |
4.2.3 |
如法规有要求,应注册或批准。 |
4.3 |
布局,生产流程与隔离 |
4.3.1 |
应有厂区平面图识别不同的污染风险区域。封闭产品区域、低风险,高关注和高风险区域需注明。前提方案需考虑。 |
4.3.2 |
厂区平面图应识别员工的入口和流动路线。员工设施位置及从生产区域进入这些设施的路线,加工流程,垃圾出口,返工品的流动。人员通道分隔,员工的流动简单合理。 |
4.3.3 |
承包商和访客包括司机须被告知进入厂区的程序和参观区域的要求。工程/设备维保商需监督。 |
4.3.4 |
低风险加工流程和程序减少污染的风险 |
4.3.5 |
高关注区与其它区域的物理分隔或没有隔离时的替代方法,减少致病菌。如内包装区。物理分隔应考虑产品流向、物料属性、设备、人员、废物、气流、空气质量等因素。 |
4.3.6 |
高风险区与其它区域的物理分隔,传递窗须不危及其分隔,防止致病菌产生,如物料进入口时消毒。 |
4.3.7 |
厂房有足够的工作空间和贮存区域 |
4.3.8 |
临时性的结构控制,如改建,装修,有无设置防护网等 |
4.4 |
建筑结构一原料处理、制备、加工、包装和仓储区域 |
4.4.1 |
墙壁结构,表面处理和维护,以防止污垢、霉菌和细菌滋生,并便于清洁。 |
4.4.2 |
地面的设计应满足生产要求,并且可承受不同的清洁剂和清洁活动的作用.地面应防渗透并维护良好。 |
4.4.3 |
若设置了排水系统,则选址、设计及保养应适当,如可行,设备和管道的安放便于废水直接排入排水沟。 |
4.4.4 |
有高关注区/高风险区,排水管网图,指明流向。(如,高风险区要有空气过滤装置,换气次数5μ) |
4.4.5 |
天花吊顶必须合理设计、适当表面处理,便于清洁以避免积聚污垢、霉菌,细菌 |
4.4.6 |
如有非整体性吊顶,须能入内。(即说明吊顶之间有间隙的情况) |
4.4.7 |
若窗户的设计是为了打开作通风用途,则窗户应有隔网以阻止虫害进入。 |
4.4.8 |
所有玻璃窗应加以保护防止破裂。 |
4.4.9 |
门需妥善维护。产品暴露区域,门须关闭。门若敞开,则须采取措施阻止虫害进入。此等区域的门户应安装自动闭门器 |
4.4.10 |
要有合适和足够的照明。 |
4.4.11 |
所有灯泡及灯管,包括灭蝇灯,需合理防护,若高温灯不能加装防护套,则应该用纱网罩住.若无法使用全面的防护罩时,应在玻璃管理体系中予以考虑。 |
4.4.12 |
在产品储存及加工区应提供足够的通风和除尘装置,以避免蒸汽、尘埃,烟雾过量。 |
4.4.13 |
高风险区域,空气过滤设备规格及控制交换须记录。保持正压。 |
4.5 |
公用设施 |
4.5.1 |
水源供应充足,符合饮用水的要求,每年对微生物和化学指标进行测试。确定取样点和频率,或者不会构成污染风险.这些水应来自供水或不同供应源头曾做适当处理.若水源仅用于生产加工食品之前对原材料的初步清洗,并不作饮用水用,应具备程序,以减少半成品或加工产品的污染风险。 |
4.5.2 |
最新水管网络图 |
4.5.3 |
产品的初次清洁用水须符合法律要求(包括海水) |
4.5.4 |
与食品接触的空气,其它气体和蒸气须定期监控。压缩空气需过滤。 如清洁内包装时的压缩空气枪 |
4.6 |
设备 |
|
设备应按照拟定的目的合理设计,并且应用时应将产品污染风险降至最低 |
4.6.1 |
明确设备规格,材料合适,设计和安装合理以利清洁和保养。 |
4.6.2 |
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须适合并满足法律的要求 |
4.7 |
维保 |
|
应具备一套有计划的维护体系,涵盖所有对产品安全,合法性及质量极为重要的设备项目。 |
4.7.1 |
应制定书面的预防性保养计划,包括厂房和设备,新设备引入时应考虑在内。 |
4.7.2 |
设备定期检查并记录,设备损坏维修时应防止外来人/物污染产品(如采取清场行动) |
4.7.3 |
临时性维修控制及期限 |
4.7.4 |
保养和清洁期间,应防止产品被污染。 |
4.7.5 |
食品级的机油和涂料 |
4.7.6 |
维修期间保持清洁和整齐 |
4.8 |
员工设施 |
|
应设计、运行员工设施、将产品污染的高险减至最低。 |
4.8.1 |
提供足够的更衣设施,无须绕行外部区域。 |
4.8.2 |
足够的贮存设施及空间 |
4.8.3 |
私人衣物与工衣要分开存放 |
4.8.4 |
高关注区的特别更衣设施,更衣顺序指引(从上到下),专用鞋,分隔或浸泡池,工衣的区分,更衣程序包括洗手防止工衣污染,清洁和消毒 |
4.8.5 |
高风险区应有特别更衣设施,更衣指引,专用鞋,分隔区或浸泡池 |
|
特定工衣与其它区域明显区分; |
|
更衣程序包括洗手,防止工衣污染 |
|
高风险区入口应有洗手及清毒设施 |
4.8.6 |
洗手设施应具备: |
|
恒温水足够 |
|
洗手液 |
|
毛巾或干手机 |
|
感应龙头 |
|
提示洗手的图标 |
4.8.7 |
洗手间的隔离,不能直接通向生产等区域 |
|
● 皂液盒 , 恒温水 |
|
● 干手机 |
|
● 洗手图示张贴 |
4.8.8 |
■应只在特定的适当区域内才允许吸烟.该区域应与生产、包装及储存区隔离.吸烟后洗手。 |
4.8.9 |
员工带入工厂的食品应予以控制 |
4.8.10 |
控制工厂内的餐饮设施,防止食物内可能的过敏原污染产品。 |
4.9 |
物理及化学污染的控制 |
|
应具备适当设施和程序以控制产品遭物理性或化学性污染的风险。 |
4.9.1 |
化学品控制 |
4.9.1.1 |
非食物化学品使用,贮存和处理 |
|
●批准的合格化学品供应商 |
|
● MSDS资料 |
|
●确认能在食品工序中使用 |
|
●避免强烈气味的产品 |
|
●任何时候都要标识好化学品容器 |
|
●专仓专人管理 |
|
●培训过的危化品管理人员 |
4.9.1.2 |
浓烈气味/会污染的化学品控制 |
4.9.2 |
金属控制 |
4.9.2.1 |
■文件化的利器控制政策,检查记录。包括对象:小刀,设备功能性利刀,针筒,线等.不得使用分节折断刀片 |
4.9.2.2 |
■避免采购包装上有箱钉的原料和包装材料,控制订书钉和纸夹。如生产线上的指引可能有钉。 |
4.9.3 |
玻璃,脆性和硬塑料,陶瓷或相似物品 |
4.9.3.1 |
■玻璃或其它刚性物品应采取防碎裂保护措施,加罩、玻璃纸等,以阻止对产品的污染 |
4.9.3.2 |
■玻璃,易碎品控制程序应包括以下方面: |
|
●易碎品清单,内容包括位置,数量,类型,状态等 |
|
●定期检查记录 |
|
●清洁或更换以减少潜在污染 |
4.9.3.3 |
■程序须说明当发生破碎事件时须采取的措施 |
|
●产品或生产区可能受到潜在影响,需隔离。 |
|
●清洁生产区 |
|
●检查生产区,授权继续生产 |
|
●更换工作服,及鞋具检查 |
|
●授权人签名,恢复生产 |
|
●记录碎裂事件 |
4.9.3.4 |
产品包装到玻璃或其它脆性容器中 |
4.9.3.4.1 |
与原料和产品或其它包装材料分开 |
4.9.3.4.2 |
书面的容器爆裂处理程序,检查记录 |
4.9.3.4.3 |
容器爆裂/使用记录,趋势分析报告 |
4.9.4 |
木制品 |
4.9.4.1 |
如可能造成污染的区域,应避免使用木制品,如属必须使用,木制品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如熏蒸 |
4.10 |
异物检测和剔除设备 |
4.10.1 |
异物检测和剔除设备 |
4.10.1.1 |
应在HACCP中书面的分析,确定设备的使用,设备要求有自动剔除功能,如弹出,倒退,吹出,以下设备供参考: |
|
滤网 |
|
筛子 |
|
金探机 |
|
磁石( 磁铁强度验证方法) |
|
分选设备 |
|
X-射线检测设备 |
|
其它分拣设备,如重力分离,水床技术等 |
4.10.1.2 |
探测器的灵敏度须规定,包括食品的性质,探测器的位置和其它因素. (不能受到干扰) |
4.10.1.3 |
探测器的验证频率须符合客户要求, 失效时工厂需标识,阻止及预防受影响产品的放行。 |
4.10.1.4 |
需作异物分析,趋势调查 |
4.10.2 |
滤网和筛网 |
4.10.2.1 |
规定目数或孔径,应检查并记录截留异物。 |
4.10.2.2 |
定期检查或测试,并保留记录 |
4.10.3 |
金检机和X-光机 |
4.10.3.1 |
需有金检机,没有需说明理由或其它替代方法 |
4.10.3.2 |
金检机和X-光机位置应尽可能们于工艺流程的最后面 |
4.10.3.3 |
须能识别和自动剔除被污染的产品。 |
4.10.3.4 |
金检机或X光机的运行和验证程序,至少应包括,测试人职责,测试方法和频率,记录检查结果 |
4.10.3.5 |
金检机检查程序至少应包括: |
|
用铁,非铁和不锈钢测试块,测试块应标明材质及直径 |
|
正常工作条件下,测试检测及剔除功能. 9点检测法 |
4.10.3.6 |
探测到异物时的纠正及预防措施,报告程序 |
4.10.4 |
磁石 |
4.10.4.1 |
磁铁类型,位置和强度须书面规定,书面检查程序并记录 |
4.10.5 |
光选设备 |
4.10.5.1 |
根据制造商的要求或建议进行100%检查,检查结果须记录 |
4.10.6 |
容器清洁 |
4.10.6.1 |
传送带的遮盖,容器翻转,水冲,吹气 |
4.10.6.2 |
清洁装置的有效性检查,剔除装置的验证 |
4.11 |
清洁管理和卫生 |
|
应具备清洁和卫生体系,确保适宜的卫生标准得到一贯保持,将污染风险降至最低。 |
4.11.1 |
应制定书面程序,包括建筑物,工厂,所有机器设备,至少应包括: |
|
●清洁责任 |
|
●清洁对象/区域 |
|
●清洁周期 |
|
●清洁方法 |
|
●清洁材料 |
|
●清洁化学品及浓度 |
|
●清洁记录及职责验证 |
4.11.2 |
接受标准,清洁和消毒程序的确认及检查,验证记录 |
4.11.3 |
清洁所需资源,人员的培训 |
4.11.4 |
清洁效果检查并记录。 |
4.11.5 |
清洁用工具/设备的标识(颜然或挂牌)和存放.高关注区和高风险区专用,要分开存放 |
4.11.6 |
CIP原位清洁(不拆开) |
4.11.6.1 |
须维护和监控 |
4.11.6.2 |
CIP系统分布图 |
|
设计合理,无卫生死角,管道叉口易排放 |
|
抽除泵易于操作,不会残留清洁液在管道内。 |
|
喷油需有效清洁,明确规定操作时间 |
|
CIP设备需与生产线独立隔开,如通过双封阀门,手工转接管道清洁装置 |
4.11.6.3 |
过程参数\时间,清洁剂浓度,流速和温度的控制,检查和分析,清洁剂的添加和排空记录,过滤及检查. 清洁完毕后第一个生产品需进行检测 |
4.12 |
废物/废物处理 |
|
应具备适宜的体系以收集、整理和处置废物。 |
4.12.1 |
有资质的垃圾处理回收公司的协议,处理记录 |
4.12.2 |
作为动物饲料须分开,符合法律要求 |
4.12.3 |
垃圾桶或垃圾房需标识,清洁,清空,遮盖或关闭 |
4.12.4 |
不安全产品或不合格包装材料须有处理记录 |
4.13 |
害虫控制 |
|
公司应负责将生产场所内害虫侵袭的风险降至最低。 |
4.13.1 |
具有资质的虫害控制服务公司,受过培训的内部人员,定期检查,合同明确责任和服务。 |
4.13.2 |
内部经过培训的人员,足够的资源处理虫害的滋生,专家的建议,了解法规,药物的专门存放。 |
4.13.3 |
虫害控制文件和记录,至少应包括: |
|
●最新的虫害控制平面图 |
|
●现场诱饵标识或其它监控装置也需标识 |
|
●合同上管理职责明确规定 |
|
●使用的药剂及农药使用登记证 |
|
●现场有无虫害活动个案 |
|
●曾经的虫害处理案例 |
4.13.4 |
有毒诱饵安放牢固,不得在生产和贮存区域使用,调查,回顾并记录 |
4.13.5 |
飞虫诱捕装置应处于合理位置,如昆虫驱赶污染产品,应采取替代或备用设备。 |
4.13.6 |
虫害滋生事件,应即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潜在受影响产品应扣留。 |
4.13.7 |
保留虫害检查记录,建议和采取的措施 |
4.13.8 |
深度的虫害调查,通常是一个季度, (包括下水道) |
4.13.9 |
检查结果的评估和趋势分析,一年至少做一次。 |
4.14 |
贮存设施 |
4.14.1 |
应建立书面程序并被相关人员了解,应包括: |
|
冷冻或急冻产品温度控制 |
|
避免交叉污染的隔离 |
|
离墙离地 |
|
具体的贮存及搬运要求 |
4.14.2 |
产品在标准规定温度范围内,有温度记录仪及报警系统.4小时人工检查一次。 |
4.14.3 |
气调贮存要求,记录,如充氯气,二氧化碳,真空包装等 |
4.14.4 |
室外存放需有控制措施 |
4.14.5 |
收货的记录和标识,促进库存周转,保质期控制。 |
4.15 |
出货及运输 |
4.15.1 |
应建立书面程序,装货区温度控制,遮盖,固定卡板,发货前检查. 上锁以防蓄谋破坏。 |
4.15.2 |
确保追溯性,发运和接收记录显示有货物检查 |
4.15.3 |
运输车辆的检查和记录,如清洁状况,异味,完整性,温控装置等 |
4.15.4 |
运输的温度须控制,温度记录仪连续监控 |
4.15.5 |
书面的车辆和装/卸的保养清洁程序及记录 |
4.15.6 |
书面运输控制程序,限制混装,产品防护及故障处理及记录。 |
4.15.7 |
采用第三方服务,须在合同中明确该部分所有要求,通过全球运输及配送认证的最好。 |
5 |
产品控制 |
5.1 |
产品设计与开发( BRC一定要有产品开发,此不限于新产品) |
5.1.1 |
公司应在新产品开发时确确限制危害的指引,如过敏原的控制,玻璃制品包装,微生物风险 |
5.1.2 |
新产品和变更得到HACCP小组的批准,HACCP原理应用是产品开发的一部分。 |
5.1.3 |
批试验证产品的配方和生产工艺;配方要得到HACCP小组批准。 |
5.1.4 |
保质期测试的书面方案,记录,科学证据(无法测试时)。 如时间紧急可做加速测试,但要提供证据。 |
5.1.5 |
标签符合法规要求,验证产品的成份和过敏原的标识 |
5.1.6 |
配方和加工工艺的确认以满足声明要求 |
5.2 |
过敏原管理 |
5.2.1 |
■应对原材料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过敏原进行评估,包括原材料规范批准,对供应商进行调查,过程中有无交叉污染,HACCP方案中应提及。 |
5.2.2 |
识别并建立过敏源清单,包括原料,半成品,添加剂,成品。 |
5.2.3 |
书面的过敏原污染风险评估,书面的物料处理程序 |
|
●考虑过敏原的状态:粉末,液体,微粒。 |
|
●标识使用过程中可能的潜在交叉污染 |
|
●每一步骤均需对过敏原交叉污染进行评估 |
|
●减少或消除交叉污染的适用控制措施需标识 |
5.2.4 |
为有效控制过敏原,防止交叉污染,需建立书面的过敏原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
|
当含过敏原的物料在贮存,使用过程,包装时应做物理或时间上的分隔。 |
|
搬运过敏原材料时,需使用单独的或另加保护性衣物包裹。 |
|
生产过程中专用的设备,工器具需标识清楚 |
|
排产时考虑减少过敏原与非过敏原产品容器转换 |
|
限制空气中的含过敏原的灰尘之运动。 |
|
废物处理及排放控制 |
|
限制员工,访客,合约商等带食物进入车间内 |
5.2.5 |
返工程序及返工品的控制 |
5.2.6 |
无法避免过敏原污染的警示声明,符合国家法律或行业要求之规定。 |
5.2.7 |
当产品作出声明某种食物适用于食物过敏者时,须对生产工艺验证并记录。 |
5.2.8 |
清洁方法确认,清洁工具/设备的标识或清洁 |
5.2.9 |
过敏原意识和程序的培训 |
5.2.10 |
启动、换产及更换包装材料批号的检查确保标识正确。换产前要有检查表 |
5.3 |
身份保留物料的产品、状态和声明 |
5.3.1 |
当声明有转基因产品、无盐、素食、低糖等事项时. 需验证每批原料的状态并记录。 |
5.3.2 |
保留采购记录,原料使用记录和包装记录。每6个月检查物料平衡并记录。 |
5.3.3 |
记录生产过程和潜在的污染或失去的身份 |
5.4 |
产品包装 |
|
产品包装应符合产品的预定用途,并保持适当的储存条件,以减低污染和变质的风险。 |
5.4.1 |
包装材料供应商须了解影响包装材料适用的食品特性,如高脂肪、PH,微波炉加热),要有合格证或其它证据 |
5.4.2 |
在适当的情况下,包装材料应与原材料和成品分开存放.剩余包装材料的保护和标识,报废包装材料的隔离,生产班次暂停时需收拉。 |
5.4.3 |
公司购买的产品接触内衬适当着色,搞撕裂 |
5.5 |
产品检验与实验室测试 |
5.5.1 |
产品检验及测试 |
5.5.1.1 |
涵盖产品和加工环境的测试方案,方法,频率和限值有书面的规定 |
5.5.1.2 |
测试与检验结果应记录,并定期趋势分析,必要时采取措施。 |
5.5.1.3 |
持续的保质期评估体系,基于风险,包括微生物和感官及化学因素,记录和结果确认显示在产品上的保质期。 |
5.5.2 |
试验室测试 |
5.5.2.1 |
致病菌须外包或在完全与生产区域隔离的内部实验室进行。 |
5.5.2.2 |
■如惯常测试实验室在生产现场,则在位置设计操作上应消除对产品安全的潜在风险,需考虑以下方面: |
|
●排水与通风系统设计与操作 |
|
●出入安全控制 |
|
●实验室人员活动 |
|
●防护性衣服 |
|
●获取样品的途径 |
|
●实验室废物处理 |
5.5.2.3 |
与外部实验室应获得实验室认可,或按ISO 17025的原理行操作.非认可方法的书面理由。 |
5.5.2.4 |
■除满足5.5.2.3规定外,还应具备程序,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
|
●认可方法 |
|
●文件化的测试程序 |
|
●人员资格及培训,具备能力做分析工作 |
|
●对比测试 结果的精确性 |
|
●仪器/设备须校准 |
5.6 |
产品放行 |
|
公司应确保在完成所有发贷程序前不予放行。 |
5.6.1 |
确定放行须在完成所有放行标准和授权后实施。 |
6 |
过程控制 |
6.1 |
操作控制 |
|
公司应在HACCP计划中验证所采用的过程及设备能持续生产符合质量要求的安全、合法的产品。 |
6.1.1 |
书面的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包括: |
|
配方--过敏原的识别 |
|
混料 指引, 速度,时间 |
|
设备参数设置 |
|
熬煮时间及温度 |
|
冷却时间及温度 |
|
贴纸说明书 |
|
代码及货架有效期标识 |
|
其它附加的关键控制点参考HACCP计划 |
6.1.2 |
过程参数、温度、时间、压力和化学特性的控制及记录 |
6.1.3 |
在线控制设备须连接报警系统,系统须定期检查 |
6.1.4 |
设备加工环境/条件的波动,工艺特性需确认。(如反应罐,烤炉、管道热穿透,冷藏室热分布) |
6.1.5 |
如果设备发生故障或过程出现偏差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
6.1.6 |
生产启动和换产需检查并记录 |
6.1.7 |
书面程序确保产品包装正确(包括标签),包装启动,过程中,换包装材料/批号等 |
6.2 |
重量、体积、数目的控制 |
6.2.1 |
数量检查的方法及频率应符合计量法规要求并记录 |
6.2.2 |
非法律要求的数量控制须满足客户要求并记录,如散装, |
6.3 |
监控和检测仪器的校正 |
6.3.1 |
公司应识别监控关键控制点、产品安全性及合法性所用的测量设备.识别出的测量仪器应按公认的国家标准校准.若无法采用可追溯校准,公司应阐释进行标准化的依据。 |
|
仪器设备清单 |
|
校准标识(编号,有效期) |
|
防止非授权人员乱调校 |
|
防止损坏,偏差或误用 |
6.3.2 |
所有标识的测量设备应定期校正并记录。可追溯到国家或国际标准 |
6.3.3 |
参考基准(校正用的仪器)也需校正并可追溯到国家/国际标准 |
6.3.4 |
监测仪器设备失效时的纠正措施并记录 |
7 |
人员 |
7.1 |
培训 |
7.1.1 |
所有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等,在工作前应培训,并受到监督。 |
7.1.2 |
CCP关键控制点作业的员工,应对其培训并评估能力。 |
7.1.3 |
公司建立书面化的培训方案,覆盖所有相关人员,至少应包括: |
|
识别特殊工种之能力要求 |
|
提供培训或其它措施确保员工有必需的能力。 |
|
评估及审核培训有效性及能力评估。 |
|
考虑用适当语种进行培训 |
7.1.4 |
培训记录应保存 |
|
培训对象及参加人确认 |
|
日期及培训持续时间需注明 |
|
培训主题 |
|
培训讲师 |
7.1.5 |
公司应定期评估员工能力及提供相关培训,包括各种形式的培训,进修,辅导或经验传授。 |
7.2 |
人员卫生 |
7.2.1 |
书面的人员卫生要求传达给员工,定期检查: |
|
不应戴手表.不应戴首饰,无镶嵌的婚戒、手蜀除外。 |
|
露出身体部分的饰品和耳钉等不能戴,如耳环,鼻环,舌环,假捷毛等不能戴。 |
|
指甲留短,干净不能涂指甲油。更不能戴假手指 |
|
不能擦浓烈香水或刨须水。 |
7.2.2 |
入口处应按照恰当的频率洗手.减少产品被污染的风险。 |
7.2.3 |
如割伤或擦伤须用颜色区别于产品的创可贴包扎,可能的话,含有能够被检出的金属丝创可贴。贴创可贴后还要戴手套,不得用指套。 |
7.2.4 |
如用到金属探测器,则含金属的创可贴需抽样过机,并保持检查记录 |
7.2.5 |
张贴书面的个人药物控制指引,不得私自带药品入内 |
7.3 |
健康筛查 |
7.3.1 |
员工需告知公司可能接触或患有的传染病,其它疾病或状态 |
7.3.3 |
书面的意外疾病时采取的措施的程序 |
7.4 |
保护性工衣 |
|
在食品加工区工作或进入食品加工区域的食品加工人员、外来人员或承包商,应穿着由公司发放的适当保护性衣物。 |
7.4.1 |
书面的特殊区域区域(高关注区,低风险区)穿戴和更换工衣管理规定。上洗手间,就餐,吸烟前必须先脱掉工衣。 |
7.4.2 |
足够的数量,适当(无上口袋,钮扣)、完全包裹头发、须罩 |
7.4.3 |
批准的外部洗衣房或内部洗衣房。封闭区、低风险区可由员工自己洗 |
7.4.4 |
外包的洗衣房的审核或证书,消毒,干净衣服和脏衣服要分开。高风险区工衣要消毒,不可由员工自己洗。 |
7.4.5 |
手套定期更换,有颜色。 有颜然手套可能有过敏原(滑石粉) |
7.4.6 |
不能在洗衣房清洗的保护性衣服的附属部门须定期清洁和消毒,如围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