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由选择职业
1.1不可雇用受强迫劳工,奴隶或非自愿的囚犯劳工。
1.2不可要求劳工付“押金”或将身份证明文件交予雇主保管。雇员给予雇主合理的通知期后,可自由离职。
2.遵重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
2.1雇员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参加或组织工会,并进行集体谈判。同时,不可因此而受到不同待遇。
2.2雇主须对工会的活动和会内之组织活动,采取开放态度。
2.3劳工代表不可受到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执行代表的职务。
2.4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受法例限制,雇主须提供方便,协助发展相辅相成的渠道,而非采阻挠态度。
3.工作环境安全卫生
3.1雇主须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注意相关行业的工业安全知识及危险。雇主须采取足够的措施,以合理可行的方法,尽量减少在工作地点的潜在危险,以避免雇员因执行勤务,在相关情况下或在执行勤务期间发生意外,引致健康受损。
3.2雇主须定期提供有关健康与安全的培训,并将资料存盘。此等培训应为新聘劳工或调任新职的劳工重新举办。
3.3雇主须为雇员提供清洁的厕所设备和饮用水。如有需要,亦须提供储存食物的卫生设备。
3.4若雇主为雇员提供住宿,住宿环境必须清洁和安全,并符合雇员的基本需要。
3.5遵循守则的公司须委任一高级主管为代表,负责劳工的健康及安全。
4.不可雇用童工
4.1不可招聘童工。
4.2公司须制定参与及协助制定政策和计划,为被发现当上童工的儿童,提供过渡性的服务,使其接受良好教育,直至长大成人。“儿童”及“童工”两词之定义参附件。不应聘用儿童和18岁以下的少年在夜间或有危险的环境下工作。
4.3不可聘用十八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在夜间或危险场所工作。
4.4上述政策及程序,须与国际劳工组织标准的相关条文一致。
5.基本生活工资
5.1每个正常工作周的工资及福利,至少须达到当地的法定标准或业内的参考标准,并以较高者为主。在任何情况下,雇员工资除应足以维持基本需求外,也应在此之上有所剩余,以供零用。
5.2所有雇员在入职前应获发书面通知,清楚说明有关工资的聘用条件,并在每次发薪时,收到有关支薪期内工资的书面说明。
5.3严禁以扣减工资作为纪律惩处,也不可在没有当地法律依据且未经雇员同意的情况下,扣减工资。所有纪律惩处的办法,皆应记录存盘。
6.工作时间不可过长
6.1工时必须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及业内参考标准,并以保障较大者为准。
6.2在任合情况下,雇主不可定期要求雇员每周工作超过48小时,并雇员平均每7个连续工作天,须至少享有一天休假。加班工作须属自愿性质,每周不可超过12小时,也不可视为常规安排。同时,应以较高额度之加班费做补偿。
7.不可歧视雇员
7.1雇员不可因种族、阶级、国籍、宗教、年龄、残障、性别、婚姻状态、性取向、工会会籍或政治倾向等因素,而在聘用、赔偿、培训、晋升、解聘或退休方面受到歧视。
8.正常劳资关系
8.1在所有情况下,雇员的工作必须以当地法律或惯例认可的劳资关系为基础。
8.2不可利用仅供劳力合约、分包合约、家庭代工方式,或透过一些无意传授技能或提供正常劳资关系的学徒训练计划,或利用过期使用定期劳资合约,来逃避雇主在劳工法或社会福利法规定下,因正常劳资关系而必须向雇员负担的责任。
9.禁以苛刻或不人道手法对待雇员
9.1严禁雇员受到身体虐待或体罚,受到身体虐待的威胁,性骚扰,或其它形式的骚扰及言语上的侵犯或其它形式的恐吓。
本守则内的条文所列,仅为最低标准,而非最高要求,公司不应以此为限,而拒绝超越标准。应用本守则的公司亦须遵守当地及其它适用的法律,若法律与本基本守则内的条文皆对同一事项做出规定,则须以保障较大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