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ISO14001标准中,“持续改进”的定义为:“强化环境管理体系的过程,目的是根据组织的环境方针,改进整体的环境绩效”,同时指出体系运行的评价应从三个方面考虑: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在我国,因为许多组织在体系运行过程难以做到持续改进,所以ISO14001环境体系得不到很好的、广泛的推行,组织也实施得不尽如人意,从而使得ISO14001标准的核心思想——污染预防和持续改进得不到很好的体现和落实,而只是把获得认证当成最终目标,因而PDCA模式也只能是一种理想的状态。
1、较难实施的8个要素
根据国内外不同组织的实践经验和审核咨询专家的心得体会,往往发现体系中有8个要素是相对难以做好的,包括4.3.1环境因素、4.3.3目标和指标、4.3.4环境管理方案、4.4.2培训、意识和能力、4.4.4环境管理体系文件、4.4.6运行控制、4.5.1监测和测量及4.5.4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组织实施运行管理体系时应注意这些要素的建立、评价和更新完善,从而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不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完善环境行为,实现污染预防和达到持续改进。
另一方面,ISO14001标准中有11个要素是要求建立并保持程序的,对这11个要素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两方面分析,一是程序建立得不符合,没有建立程序或程序建立得不完善;二是程序保持得不符合,未按程序规定过程实施或者是实施的效果不佳。这可以根据组织的实际状况,在11个程序文件的基础上增加若干个程序文件,以提高运行效果。另外在编制运行控制程序包时,应针对组织特点和重要环境因素,编制出适宜的、全面的运行控制程序文件。
2、对体系要素的更新
ISO14001标准要求建立动态的环境管理体系,对要素的更新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2.1环境因素的更新
当组织活动和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都要重新识别评价环境因素,将新产生的环境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环境是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重要因素,也是环境管理体系得以建立的基石。另一方面,在建立EMS时如何人有效、充分地识别、评价环境因素,在实施审核时如何审查组织在这一方面的成效,也是EMS工作中最困难的任务之一,因为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会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产生重大的影响。RobertC.Wilson提出,ISO14001标准并未提供方法来决定重要环境因素,但组织应该为此设立一个评价体系来识别和判定出重要的环境因素。
2.2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更新
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应是动态的,当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发生变化,所对应的项目有变更时,就应该对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进行修正,使之与该项目相适应,保证持续有效。制定的目标指标要合理,符合组织的实际需求;管理方案要具体、详细、切实可行,组织在完成方案的同时就可提高整体的环境效果。目标完成后重新制定中短期的目标指标,确定一套新的方案,对未能实现的目标指标和管理纺按应该查找原因,并不断地进行改进。
2.3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的更新
组织在演练或事故发生后要及时评审和修订应急准备和响应措施,寻找差距所在,寻求机会,实现更进一步的改进。在完成演练预案或事故发生后,总能发现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上的不足和措施准备上欠缺的地方。不断地更新程序,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为将来运行体系打下良好充分的基础,体系的实施也就有了可靠、有力的保障。
2.4实施内审与管理评审
实施有效的内审与管理评审,目的是为了检查体系的有效性、适宜性和充分性。通过体系的自我发现,可以衡量组织是否按要求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体系是否按计划要求运行实施,是否实现了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我国现行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缺乏一个由最高管理者对遵守法律法规、持续改进、预防污染承诺的环境方针,缺乏企业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评审、由企业最高管理者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评审、认证机构对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认证的过程。实施有效的内审和管理评审,总结成绩和不足,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向,从而深入进行全过程的环境管理,使体系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很好地体现戴明的PDCA模式。
3、对核心要素实施情况的评价
组织在运行体系的过程中应不断完善各项核心要素的功能,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包括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的不断深化、组织机构与职责的不断完善、培训内容的不断深化与扩展、运行控制与应急响应程序的不断完善、加强体系运行的监督检查、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不断强化等。另外还要做好以下5个方面的评价工作:
3.1法规适用性评价
ISO14001标准特别强调对法律法规的符合程度。实施ISO14001系列标准,要以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为依据。如果组织对自己适用的法律法规不清楚,就谈不上遵法守法了。组织在建立体系时会收集几百部甚至上千部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筛选和评级后得到适用于该组织的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各有关部门的其他要求的文件等。但是这项工作不是就此完成,在运行阶段则要更加注意对法规适用性进行评价。法律法规不断在更新修订,不断出现新版本和新条例条款,组织的生产范围也在改变。所以组织也要加强内部和外部交流,注意跟踪收集、评审现有法规的有效性,清理不适合的法规,通过多种途径获取新的版本和适用于组织目前的新的法律法规。
3.2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验收性评价
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实质控制)是对重要环境因素实施控制的主要形式。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类型通常有;改善型、管理型和监控型。不管是哪种类型,都围绕着重要环境因素,对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进行验收,目的就是看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情况。如果制定不合理、实施不到位、人财物没有合理投入,那么方案就失败,目标就落空。所以验收性评价月是关键,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才能重新制定合理准确的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以实现体系的持续改进。
3.3文件适宜性评价
组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时编制了一套程序文件,但是运行时会发现实际情况或许与当初设想的有出入;又或者组织机构和职责因有调整而发生变化,对这些情况都应该即使作出相应的文件评审和修改。如审核时发现有组织建立体系之后部门有所调整,但相关的教育培训程序文件却没有更新,组织缺少对应急准备和响应演戏后的文件适用性评价,使得程序文件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是个文件化的体系,它强调是文件的适宜性、符合性和可行性,并要体现出其充分性和有效性,因此文件要适合组织自身的特点,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和改善运行机制。
3.4应急准备和响应措施适用性评价
组织往往缺少对应急准备和响应措施的适用性评价和评定。应急准备和响应是对潜在的重要环境因素控制的一种特定形式,ISO14001标准中的其他要素都是围绕重要环境因素来开展管理活动的。潜在的重要环境因素如火灾事故、防汛防台(风)、化学品使用及高温高压设备的使用等,只有不断对应急措施作出修订和完善,才能减少事故发生后造成的环境影响。比如一个企业车间很大,放有很多纱布等易燃物品,存放在火灾的隐患,却发现车间里只配备了两和灭火器,还放在不显眼的角落,这样对事故的发生就不能进行很好的响应。事故的发生概率很低,但是必须做好发生的准备,要有足够的措施来应急。
3.5法规符合性评价
组织在进行4.5.1监测与测量时,不知道如何对监测与测量的结果进行评价,除了对运行表皮准的设定不准之外,更重要的是组织不懂所收集的法律法规如何运用,无法有效地对照法规条款来进行对体系运行情况的评价。笔者在参与一个咨询项目时,咨询专家首先将该组织适用的85部法律法规筛选后得到其中的58部重要的法律法规;然后对这58部法律法规进行内容摘要,并列粗适用的主要条款内容;再对该组织在防治水环境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噪声环境污染、防治工业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固废污染、防治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新污染源污染、资源能源综合使用、节约能源、节约水资源、繁殖个突法性事故、保护生态环境、防治辐射等污染、污染源监测与管理等15个方面分别列出评价条目和所涉重要法律法规。这样,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就变得条理清晰,可以运用自如了。根据条款摘编、分类和整理,组织就可以对其运行和活动进行检测,定期评价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确保所有的运行操作始终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也保证了组织对遵守适用环境法律法规和应遵守的其他要求的承诺。
4、关于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许多审核员认为审核一个EMS的有效性包括两方面。
一是体系的有效性,即体系能保证实现组织的环境方针和目标指标;对体系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能实施有效控制;通过对体系的监测测量、不符合项的纠正与预防、内审和管理评审等要素的实施,使组织的体系形成一套能自我发现、自我纠正、自我完善的机制;员工通过体系垫肩里和实施提高了环境保护意识,并能够自觉地遵守与本岗位有关的程序或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二是环境管理体系实施效果的有效性,即污染预防方面的绩效;能源和资源消耗降低方面的成效;改进产品的性能、降低产品使用中对环境的影响,实现产品废弃后的再生资源化,强化环境管理体系整体不断改进的环境绩效。
在17要素的主线上看是否有效,主要看环境因素识别是否全面和评价准确;目标指标是否包括全部与重要环境因素相关的产品和服务活动等;环境管理方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运行控制是否与监测和测量有逻辑上的关联,与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有反馈和交流,并设定好运行标准。
5、结束语
组织在体系建立初期往往很重视这项工作,投入了相当的人力物力完成体系的建立和认证工作,但对体系的保持则重视不够。在组织的发展和规划中也很少考虑体系的维护和改善的需要,在持续改进方面理解不深,还有很大的欠缺。新版ISO14001标准的出台,环境管理工作者要开展研究工作,尽快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的具体办法,使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更具有中国特色,更符合中国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