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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C森林认证通用准则和评价标准

时间:2012-07-27 来源:慧盟验厂 点击:

准则1:遵守法律及FSC的准则

森林经营应遵守所在国法律及其国家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并遵守FSC认证所有的准则与标准。

1.1 森林经营应遵守所有的国家及地方性法律和行政法规。

1.2 应缴纳所有合理的法律规定的费用、特许费、税费以及其它费用。

1.3 尊重签约国所有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有关条款。

1.4 应围绕FSC认证目的,由认证机构及参与或受影响的各方对相关法律、法规与FSC认证准则与标准之间的冲突之处进行逐项评估。

1.5 森林经营区应当避免非法采伐、定居及其它未经许可的活动。

1.6 森林经营者应承诺长期遵守FSC认证准则与标准。

准则2:所有权、使用权及责任

对土地及森林资源的长期所有权和使用权应明确界定、建档并形成法律文件。

2.1 有确凿证据证明拥有对土地和森林资源的长期使用权(如土地所有权、传统权利或特许协议)。

2.2 拥有法定及传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当地社区应保持对森林作业的控制,某种程度上是出于对他们的权利和资源保护的需要,除非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把控制权委托给其它机构。

2.3 要运用适当的机制来解决有关所有权及使用权方面的纠纷。在FSC认证审核中,要考虑任何悬而未决纠纷的环境及事态。涉及到很多利益的大量纠纷通常会导致一项森林经营活动失去FSC认证资格。

准则3:当地居民的权利

应当承认并尊重当地居民拥有、使用和经营其土地、领地及资源的法定及传统权利。

3.1 当地居民应当控制其土地及领地上的森林经营,除非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把控制权委托给其它机构。

3.2 森林经营不能直接或间接地破坏资源或削弱当地居民的使用权。

3.3 森林经营者要与当地居民合作,明确划出对其有特殊文化、生态、经济或宗教意义的场所,并加以确认和保护。

3.4 在森林树种的利用及森林作业的管理体系等方面利用当地居民的传统知识时,应对他们给予相应补偿。应当在森林经营活动开始以前,在当地居民自愿和知情的情况下,就这些补偿条件正式达成一致。

准则4:社区关系与劳动者的权利

森林经营活动应维护或提高森林劳动者和当地社区的长期社会及经济利益。

4.1 森林经营区及临近地区的社区群众均应享有就业、培训及其它服务的机会。

4.2 森林经营应满足或超过与职工及家庭健康和安全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和/或法规。

4.3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987》和《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998》的规定,要保证职工有建立组织及自发同雇主谈判的权利。

4.4 应当把社会影响评价的结果结合到森林经营方案与实施中,并保持与受森林经营活动直接影响的个人及群体进行磋商。

4.5 如果森林经营造成的损失和破坏影响了当地人的法定或传统权利、财产、资源或生活,则应运用适当的机制加以解决,并提供合理的补偿。

准则5:森林带来的收益

森林经营活动应鼓励有效利用森林的多种产品和服务,以确保森林的经济效益、广泛的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

5.1 森林经营应力争实现经济效益,同时要全面考虑生产的环境、社会和运行成本,并确保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生产力的必要投入。

5.2 森林经营及市场营销应鼓励多种林产品的最佳利用和就地加工。

5.3 森林经营应尽可能减少因采伐及就地加工造成的浪费,并避免破坏其它森林资源。

5.4 森林经营应促进当地经济并使之多元化,避免依赖单一林产品。

5.5 森林经营活动应承认、保持并在适当的地方提高森林服务和资源(如流域及渔业区)的价值。

5.6 林产品的采伐率不得超过长期可持续利用所允许的水平。

准则6:环境影响

森林经营应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相关的价值,如水资源、土壤以及独特和脆弱的生态系统与景观的价值,并以此来保持森林的生态功能及其完整性。

6.1 应当完成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应与森林经营的规模、强度及受其影响资源的独特性相适应,并应充分结合到森林经营体系中。评估应包括景观水平上的考虑以及就地加工设施的影响,应当在开展对林区有影响的活动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6.2 要有保护珍稀、受威胁和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如筑巢区和进食地)的措施。应建立与森林经营范围和强度及所需保护资源的独特性相适应的保护区,并限制不适宜的狩猎、钓鱼、诱捕及采集活动。

6.3 应保持、提高或恢复生态功能及其价值,包括:

a、森林更新与演替;

b、基因、物种及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c、影响森林生态系统生产力的自然循环。

6.4 应保护景观范围内现有的、具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样地的自然状态,并将其标记在地图上,典型样地应与森林经营活动的规模和强度以及受影响资源的独特性相适应。

6.5 应编制并实施书面指南,以控制侵蚀,最大限度地减少采伐、道路建设及所有其它机械干扰活动对森林的破坏,以及保护水资源。

6.6 森林经营体系应促进开发和采用有利于环境的非化学方法进行病虫害治理,尽量避免使用化学杀虫剂。禁止使用世界卫生组织1A、1B类清单中列出的物质及碳氢氯化物杀虫剂,禁止使用长效、有毒及衍生物具有生物活性和在食物链中积累的杀虫剂,以及国际公约禁止使用的杀虫剂。如果使用化学品,应提供适当的设备和培训,最大限度地减少健康及环境风险。

6.7 任何化学品、容器、液体和无机固体废物(包括燃料和油料)都应在森林以外地区采用符合环境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

6.8 应依据国家法律和国际认可的科学议定书对生物控制剂的应用作记载,限制到最低量,并监督和严格控制其使用,禁止使用经过基因改良的生物。

6.9 谨慎控制并主动监测外来物种的使用,避免引起不良的生态影响。

6.10 除以下情况外,应避免将森林转换为人工林或非林地用地:

a、仅涉及到森林经营单位中很小的部分;

b、不发生在高保护价值林区;

c、能保证在整个森林经营单位中产生明显的、重大的、额外的、可靠的和长期的保护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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