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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C森林认证通用准则和评价标准(2)

时间:2012-07-27 来源:慧盟验厂 点击:

准则7:经营方案

应当制定和执行与森林经营规模和强度相适应的森林经营方案,并随时进行修改。应清楚地阐述经营的长期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

7.1 经营方案及其相关文件应包括:

a、经营目的;

b、说明经营的森林资源、环境限制因素、土地利用及所有权状况、社会经济条件,以及临近土地的概况;

c、根据所涉及森林的生态条件以及通过资源调查得到的信息,说明营林和/或其它经营体系;

d、年采伐率及树种选择的理由;

e、监测森林生长及动态的措施;

f、建立在环境评估基础上的环境保护措施;

g、确认保护珍稀、受威胁及濒危物种的计划;

h、描述保护区、规划的经营活动及土地所有权等森林资源基本信息的图集;

i、说明使用的采伐技术和设备,以及使用的理由。

7.2 结合监测结果或新的科技信息,以及变化的环境、社会和经济状况,定期修正森林经营方案。

7.3 应对林业工人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他们正确实施森林经营方案。

7.4 在尊重信息保密的同时,森林经营者应向公众提供森林经营方案的要素总结,包括标准7.1中列出的内容。

准则8:监测与评估

应按照森林经营的规模和强度进行监测,以评估森林状况、林产品产量、产销监管链、经营活动及其社会与环境影响。

8.1 应根据森林经营活动的规模和强度,以及受影响环境的相对复杂程度及脆弱性来确定监测的频率和强度。监测程序应是不间断的并能够重复,以便监测结果具有可比性,以评估变化情况。

8.2 森林经营应包括监测所需要的科学研究及数据采集,至少要有以下指标:

a、能收获的所有林产品的产量;

b、生长率、更新率及森林状况;

c、动植物区系的组成及观察到的变化;

d、采伐及其它活动的环境与社会影响;

e、森林经营的成本、生产率及效率。

8.1 森林经营者应提供文件,使监测机构和FSC认证机构能够追踪到每一种林产品的源头,这个过程就是所谓的“产销监管链”。

8.2 应当在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和修订中体现监测结果。

8.3 在尊重信息保密的同时,森林经营者应向公众提供监测指标结果的概括性总结,包括标准8.2中列出的内容。

准则9:维护高保护价值森林

在高保护价值森林中进行经营活动,应维护或加强这些森林的特征,并始终要以预防的方法,来考虑关于高保护价值森林的各种决策。

9.1 按照森林经营的规模及强度对确定高保护价值森林认证的特征表现进行的评估。

9.2 FSC认证过程中的咨询部分应把重点放在确定保护特征,以及保持其特征的选择办法上。

9.3 经营方案应包括并采取与预防措施一致的、并能保持和加强适应性保护特征的特殊措施,在向公众提供的经营方案要点中应专门列出这些措施。

9.4 应当进行年度监测,以评估采取的措施在保护和加强这些适应性保护特征方面的效果。

准则10:人工林

应按照准则与标准1-9和准则10及其标准来规划和经营人工林,人工林可以提供一系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并有助于满足全世界对林产品的需求,同时它对天然林形成一种补充,减轻对天然林的压力,并促进天然林的恢复和保护。

10.1 应在森林经营方案中明确阐述人工林的经营目的,包括天然林的保护与恢复目标,并且在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予以清楚的展示。

10.2 人工林的设计与布局应能促进天然林的保护、恢复与保持,而不是增加对天然林的压力。在人工林布局中,应采用与森林认证经营活动的规模相适应的野生动物走廊、溪河岸边缓冲区及不同林龄和不同轮伐期的林分组合。人工林地块的布局和规模应与自然景观中出现的林分类型相一致。

10.3 最好在人工林的构成上实行多样化,以增强其经济、生态及社会的稳定性。这种多样性可能包括景观中经营单位的规模和空间分布、物种的数量及遗传成分、龄级及结构。

10.4 造林树种的选择,应基于对立地的适应性及对经营目的的适合性。为了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在营造人工林和恢复退化的生态系统方面,应优先考虑使用乡土树种,而不是外来树种。只有当外来树种的表现比乡土树种更好时才可使用,而且应当对它们进行仔细的监测,以发现非正常的死亡率,或病虫害爆发以及不利的生态影响。

10.5 要在整个森林经营范围内保留一定的面积(与造林地的规模相适应,面积的大小可根据当地标准来确定),以恢复天然林覆盖率。

10.6 应采取措施,保护并改善土壤结构、肥力和生物活动。采伐技术和采伐率、公路及林区道路的建设和维护以及树种的选择,从长远上都不应造成土壤退化,或对水质、水量产生不利的影响及溪流排水方式的重大改变。

10.7 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尽可能减少病虫害和火灾的发生,以及侵入性植物的进入。病虫害综合治理应成为经营方案的一个重要部分,主要依靠预防和生物防治措施,而不是化学杀虫剂和化肥。人工林经营应千方百计避免使用化学杀虫剂及化肥,包括不在苗圃中使用。标准6.6及6.7也涉及到化学品的使用。

10.8 为适应森林认证经营的规模和多样化,除了准则8、准则6和准则4中提出的要素外,对人工林的监测,还应包括定期评估其内外的潜在生态和社会影响(如天然更新,对水资源及土壤肥力的影响,以及对地方及社会福利的影响)。除非当地的试验或实践证明某一树种在生态上很适合这一地区、不具有侵入性,同时对该地区的其它生态系统没有重大的负面生态影响,否则不得大规模种植该树种。要特别重视人工林征地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对当地人所有权、使用权及进入权的保护。

10.9 1994年11月以后在天然林采伐迹地营造的人工林一般不具备FSC认证条件。人工林的经营者或所有者如果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说明他们对这种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FSC认证机构也许会允许其进行FSC森林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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